此外,從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來看,對未成年人訴訟時效做特殊調整也有必要。“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護”,訴訟時效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權利人盡快維護權利,提高司法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而法律又不強人所難,當權利人因特殊原因無法行使權利時,理當給予一定寬限。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依靠監護人行使權利,其監護人又消極履職的話,將導致未成年人的權利得不到維護。該事由完全可以作為調整未成年人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充分理由。這樣的話,監護人怠于履職,或者未成年人年幼無知不知道維護權利而導致勝訴權喪失的尷尬就可以避免。
進而言之,其實還可以進一步擴大這一特殊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譬如,未成年人遭虐待或遺棄的,加害人往往是家庭成員乃至監護人,如果沒有社會組織介入,受害人更加難以維護權利。假使受害人可以在成年后再主張權利,那么這種情況便可有所改觀。
值得注意的是,將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調整為自18周歲起算,可能面臨取證難題。這對受害人支持自己的訴求非常不利。因此,司法實踐中仍須不斷探索完善相關救濟措施,讓未成年人的權利得到充分重視和妥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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