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政經風險公司日前發表亞洲貪污評比報告顯示臺灣的貪腐程度十分嚴重,馬英九因此親自發表聲明對此表示“痛心疾首”,要求司法機關限期查辦弊案,任何延誤或包庇袒護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處分,并要求司法和行政部門3個月內提出重大弊案的檢討報告以及制度改進方案。臺灣《工商時報》13日社論指出,經過馬英九這“登高一呼”,加強肅貪頓時再度成為臺當局行政、司法部門甚至是全社會共同矚目的大事情。
社論說,談到加強肅貪,我們發現臺灣社會普遍落入兩個舊觀念的窠臼:其一是“治亂世用重典”,要求在法律上對貪瀆者訂定更加嚴峻的刑責,并對行政部門給予更加周延的規范,以便嚇阻及嚴懲貪瀆官員,因此“貪污治罪條例”一直朝這個方向修訂,最近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更是典型的例子。其二是設立諸如新加坡或香港“廉政公署”之類專責機關,企圖以項目性組織達成特定目標,以建立弊絕風清的社會,許多人甚至以為沒有這樣的專責機構才導致貪瀆現象無法根絕。
其實,假若前述兩個舊觀念所提倡的作法是有效的,臺灣社會應該早就弊絕風清、沒有嚴重貪腐現象存在了。因為臺灣的“貪污治罪條例”在嚴密的程度上絕對不亞于世界任何高清廉度的國家和地區,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罷了。至于所謂的治貪專責機構,現有的特偵組不正扮演這個角色嗎?有法律、有制度、有專人,何以還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呢?
社論認為,臺灣的重大貪腐問題不是出在法律面、制度面或執行面,而是出在政治面。在執行面上,為了防弊,諸如“政府采購法”等,對于行政機關的采購支出流程設下極其嚴格的層層規范,但執行迄今結果卻是效率低落,而且還弊端叢生,真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最近沸沸揚揚的龍潭科學園區、高級將領買官等弊案,假若其內容確如媒體所報道,則貪腐原因來自政治面是不容否認的。
既然重大貪腐的真正根源來自政治面,就不宜在傳統舊觀念里找藥方,而應該用新思維來處理。防制貪腐的新思維在于正本清源:讓官員不想貪,讓行賄人員不敢做。一般談到新加坡政府官員清廉的原因時,總以為是廉政公署的貢獻;固然廉政公署的存在確有其嚇阻和偵辦的功能,但我們常常忽略了新加坡公務員享有幾近全世界最高的公務員待遇,他們的待遇甚至不比大型績優民營企業差。在這樣高的待遇下,不但貪瀆的誘惑大為減少,貪瀆的機會成本也大為提高。貪瀆所得的利益相對于其既有的高收入與高地位顯得有限,而貪瀆的后果導致身敗名裂、喪失原有令人羨慕的收入、地位不在話下,更要受人民唾棄,并蒙受牢獄之災。這樣的成本對新加坡政府官員而言成為不可承受之重,因而在政治上的抗壓效果就自然產生。
另一個防制貪腐的新思維是讓行賄人員不敢做。“貪污治罪條例”系針對臺當局官員以嚴刑峻法來嚇阻和懲治,然而以賽局理論的人性分析來看,在整個貪腐事件中獲利最大的不在政府官員,而在行賄者。最有意愿行賄的人是行賄者本身,但受懲處最大的卻是官員。真正應該要防堵的是行賄者,正如幾年前社會上對于“嫖客是否該罰”討論得沸沸揚揚,我們無意對當局官員大不敬,視之為娼妓,但行賄者的行徑卻是有如嫖客,以為付出些許代價就可任意而為。若是對行賄者科以重罰,使之在財產上和自由上都受到最嚴厲的處分,使之不愿也不敢行賄,將貪腐的源頭從根本上予以斷絕,才是杜絕貪腐最有效的辦法。至于助紂為虐的掮客亦應比照行賄者,甚至比行賄者承受更大處罰,因為許多貪腐案件的發生,往往是這些掮客興風作浪的結果。
社論最后說,我們并不全然否定傳統觀念里治亂世用重典及設置專責機構的意義與功能,然而若要畢竟全功,卻應采取新思維,一方面合理調整公務員待遇,并配合簡政便民改革;另一方面在法規上提高對行賄者及掮客的罰則。如此雙管齊下,很快可以見到成效。否則,只是執著舊觀念,加強肅貪終究將只是幾年喊一次的口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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